本文作者:勾小茜
国际植物命名法规(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, ICBN)是专门处理化石或非化石植物(包括高等植物、藻类、真菌、粘菌、地衣、光合原生生物(protists)以及与其在分类上近缘的非光合类群)命名的法规,由国际植物学会议(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, IBC)制定。
概述
国际植物命名法规(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, ICBN)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,德堪多的儿子(Alphonso de Candolle)曾受会议的委托,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(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),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,决议出版上述法规,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。该法规共分7节68条,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。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,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。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。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(第十四届)。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(匡可任译)和列宁格勒法规(赵士洞译),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。
最近几十年来,国际植物学会议每六年举办一次,每次都会对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进行修订,推出新版的法规。最新的法规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届国际植物学会议(在奥地利维也纳举办)通过的“维也纳法规”(Vienna Code)。
配图:《国际植物命名法规》书籍封面
法规内容
每种植物只能有一个合法的拉丁学名;
每种植物的拉丁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加词,另加命名人名;
一种植物如已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拉丁学名,应以最早发表的,并且是按“法规”正确命名的名称为合理名称;
一个属中的某一个种确应转移到另一属时,可以采用新属的属名,而种加词不变,原来的名称称为基本异名。如白头翁[Pulsatilla chinensis (Bge.) Regel]的基本异名为Anemone chinensis Bge.原命名人的名字用加括号后移入新的名称中;
对于科或科以下各级新类群的发表,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,才算有效。模式标本是由命名人指定的,用作新种描述、命名和绘图的标本。
学名的有效发表的条件是必须在出版的印刷品,并可通过出售、交换或赠送,到达公共图书馆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学家能去的研究机构的图书馆。
对不符合命名法规的名称,按理应不使用,但历史上惯用已久,可经国际植物学会议讨论通过作为保留名。例如某些科名词尾不是-aceae,如伞形科(Umbelliferae)也可写为Apiaceae,禾本科(Gramineae)也可写成Poaceae,豆科(Leguminosae)也可写成Fabaceae。
杂交种可以用两个种加词之间加×表示,如加拿大杨(Populus deltoides × P. nigra )为三角杨(P. deltoides)和黑杨(P. nigra)之间的杂交种。但也可以另取一名,用×分开,如Populus × canadensis。
栽培植物有专门的命名法规。基本方法是在种以上的分类单位与自然植物命名法相同,种下设品种(cultivar, cv.)。
特别说明
法规的原文是英文,遇有任何其他语言的译文和原文不一致的地方,当以原文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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